一、合伙企业解释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进行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是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会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专门特定规定的应该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会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界限可以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有限的责任的。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相关税收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就进行缴纳所得税。
6、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合伙企业注册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具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进行合伙的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的责任。